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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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林联林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田阳县林业局发放在被告***名下编号为45***1、45***2、45***3、45***4、45***5、45***6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林木归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共有; 2、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停止砍伐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林木; 三、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30702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68元,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负担292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负担。案件鉴定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00元,被告南宁市佩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负担1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