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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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返还款项60937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权利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6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