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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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317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杨世亮,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甘耀恒。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148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3434.23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12月16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571元;4、被告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权属被告***的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15号楼1单元1504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全部负担。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A:按字邕行明秀支行2009年143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311486.3元; 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8年12月16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434.2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A:(按)字(邕)行(明秀)支行(2009)年(143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5571元; 五、被告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557元,保全费2272元,两项合计882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石坚 人民陪审员张瑶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谢凤基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