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建设费64万元,并以6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2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