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3900000元,并从2019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用地使用权〔漳常国用(2015)第00091号〕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