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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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5民初142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琴(系原告***的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蔡进元,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龙勇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炳南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