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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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118000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的款履行方式: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户名:平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110030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