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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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正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冠县正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5574250元; 二、被告冠县正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57425元及代偿款利息(以5574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冠县正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冠县正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第一至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冠县正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