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云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贵阳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四条第四款第1项(5)、(6)的约定内容无效; 二、被告贵阳云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燃气开通费、有线电视开户费共计318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1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从201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被告贵阳云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