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国安社区智诚连锁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利贵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黔86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黔86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国安社区智诚连锁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欠付的租金728,387.75元; 三、变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黔86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国安社区智诚连锁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8,516.325元; 四、驳回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69元,由被上诉人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69元,由上诉人贵州国安社区智诚连锁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7元,由被上诉人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7元,上诉人贵州国安社区智诚连锁购物有限责任公司1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