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建泰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烟台沃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沃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原告利息64875.41元、罚息57728.13元、复利747.39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律师费30000元,并继续支付原告罚息、复利(以上述借款本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被告烟台建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利丰街4号301号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10050000元限额及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30000000元限额及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30000000元限额及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被告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沃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37元,由被告烟台沃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建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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