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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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中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9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416713.12元(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共计10406713.12元,并向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机系统自动计算为准); 二、被告烟台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中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靳小红、***、高照蕾、***对被告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700元,由被告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烟台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中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靳小红、***、高照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