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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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康辉伟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金水河绿色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港汇绿色食品国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金水河绿色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5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58万元为基数,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哈尔滨康辉伟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龙港汇绿色食品国际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货款人民币85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金水河绿色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419元,由原告负担3282元,被告龙港汇公司、康辉贸易公司负担人民币77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康辉贸易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龙港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