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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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161.80万元”; 三、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违约金(以161.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260元,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8533元,由***负担6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