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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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浑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浦江苑小区二次水泵房内的生活水箱(300立方米)更换完毕; 三、驳回沈阳市浑南区浦江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沈阳市浑南区浦江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