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浑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浦江苑小区二次水泵房内的生活水箱(300立方米)更换完毕;

三、驳回沈阳市浑南区浦江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沈阳市浑南区浦江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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