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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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鸿佰升科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404民初765号 原告:沈阳鸿佰升科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春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鸿佰升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鸿佰升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沈阳鸿佰升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洪飞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明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