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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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罗威汉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石家庄弘美制衣有限公司 新华区新明纺织布匹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石家庄罗威汉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弘美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华区新明纺织布匹商行货款1091185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1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5421元,由被告石家庄罗威汉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弘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