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瑞城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8667号 原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国英,经理。 被告:山东金瑞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路南兴隆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瑞瑞,经理。 原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润林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吴小凤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