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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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 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68349.27元; 二、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9587.3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90元,原告***负担130元,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