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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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426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42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4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昌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负担550元(已交纳),由南昌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南昌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负担1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