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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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7207.9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6月20日为12444.78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10000元; 三、被告***、***、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19元,由被告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