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借款本金3076590.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9767.77元,之后的罚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确定再加收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追偿;

三、若***、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有权以***名下的禹洲·溪堤尚城2#地块11#楼-1(H<2>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8元,减半收取计16394元,由***、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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