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 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2152.47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工程款222152.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 二、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 三、驳回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