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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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立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偿还赔偿款21483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赔偿款99713.15元自2015年12月14日起算;赔偿款115119.45元自2016年6月6日起算,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应扣除偿还的5000元利息);并支付保全费1869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有权对厦门豪威莱斯房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桂林大宇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闽D×××××,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LFD5A48EK200556,发动机号:L640JE0005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厦门豪威莱斯房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厦门豪威莱斯房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