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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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国晖物流有限公司 威县威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 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国晖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5293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66671.3元(户名:山东国晖物流有限公司;账号:15×××56;开户行:农行枣庄市鲁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山东国晖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2643.5元,由被告***负担1850元,由被告***负担793.5元(户名:山东国晖物流有限公司;账号:15×××56;开户行:农行枣庄市鲁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