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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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面积差款2509.08元。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5957.11元。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9.00元,由***负担600.00元,由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00元,由***负担200.00元,由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2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