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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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银行青岛分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截止2017年11月28日的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16166.55元以及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 二、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40%向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支付保险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元、诉讼保全费1145元,合计3568元,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