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5%计算,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55000元; 三、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0元,由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