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5%计算,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55000元;

三、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0元,由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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