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金虹蓄电池有限公司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廊坊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1月3日前依合同约定应还的借款本息54971.2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1月3日之后依合同应还的借款本金212870.70元及利息(利息以212870.70元为基数,按查明部分所列的利息计算标准自2018年1月4日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被告廊坊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69元,减半收取2884.5元由被告***、***、廊坊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