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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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鑫源煤炭有限公司 新疆国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鑫源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生产经营费用4,878,69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鑫源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942,298.65元(以4,878,6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为2015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并承担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 三、被告乌鲁木齐鑫源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28.3元(原告已预交),本案起诉标的8,346,900元,给付标的5,820,988.65元占起诉标的的69.74%,即诉讼费48,976.04元由鑫源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其余诉讼费21,252.2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