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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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 二、***、***共同向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支付附属物补偿费用及搬迁损失250,000元; 三、驳回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向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5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予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808,720.77元,给付标的250,000元,占诉讼标的的31%,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1.44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5,681.44元(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负担69%,即10,820.2元,由***和***负担31%,即4,861.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7.21元(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鑫龙龙印刷有限公司负担8,202.17元,由***和***负担3,68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