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178.1元(46,178.1元-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000元(5天×2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600元(5天×12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5天×12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起诉标的55,378.1元,案件受理费1,184.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2.23元,给付标的48,378.1元占起诉标的的87.36%即诉讼费517.37元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74.86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92.2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