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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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款497071元及利息43433元; 二、若被告***、***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被告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垫付款497071元各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各承担124267.75元。被告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