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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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泗洪县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泗洪县供电分公司电费116005.77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6日起,每日按欠交额116005.77元的2‰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日按欠交额116005.77元的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总额以不超过34801.73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