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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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泗洪县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 宿迁市锦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宿迁昌宏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翔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昌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洪县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4071.34元及违约金(按日0.5‰,以444071.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宿迁昌宏机械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宿迁市锦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翔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权总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市锦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翔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昌宏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6元,由被告宿迁昌宏机械有限公司、***、***、宿迁市锦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翔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961元,由原告泗洪县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26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