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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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招待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6458号之一 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王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栋,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招待所,住***。 法定代表人:杜坚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栋,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于2020年3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准许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8300元,由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静 人民陪审员杨积成 人民陪审员车俊秀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宝玉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