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招待所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6458号之一

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王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栋,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招待所,住***。

法定代表人:杜坚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栋,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于2020年3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准许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8300元,由原告兰州富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静

人民陪审员杨积成

人民陪审员车俊秀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宝玉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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