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护理费11109.7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21000元,以上总计32709.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1620.61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负担390元,由***负担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