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1353085.2元; 二、上述确认的债权,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案件受理费18860元,由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26元,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负担16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