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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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50.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38.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78.2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134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455元,由原告***承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