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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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合计191404.47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3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6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101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177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