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水淹货物损失777,152元、水冲货物损失100,000元、商铺装修损失100,000元、经营损失298,273元,合计1,275,425元;

三、驳回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2元,共计49,384元,由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59元,由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1,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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