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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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水淹货物损失777,152元、水冲货物损失100,000元、商铺装修损失100,000元、经营损失298,273元,合计1,275,425元; 三、驳回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2元,共计49,384元,由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59元,由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1,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