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浏阳市中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1725.33元,由以下当事人予以赔偿:

1、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市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028.53元,以上共计赔偿10028.53元。

2、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0285.26元(含精神抚慰金115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替代被告柳树良赔偿61249.38元[(191725.33元-10028.53元-10000元-90285.26元-非医保费用10220.27元-鉴定费3136.4元)×90%],以上共计赔偿161534.64元;

3、由***赔偿20162.16元(191725.33元-10028.53元-10000元-90285.26元-61249.38)。

本案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负担。

综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市支公司共计赔偿***10028.53元,因***已经垫付***医疗费3000元,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市支公司从上述赔偿款中支付***7028.53元(10028.53元-3000元),支付***3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共计赔偿***161534.64元,***共计赔偿***20791.16元(20162.16元+受理费629元)。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元,***已经赔偿***78261.59元,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从上述赔偿款中支付***94064.21元(161534.64元-10000元-57470.43元),支付***57470.43元(78261.59元-20791.16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将相应案款分别支付至***、***、***的银行账户上或者本院案款专户上[户名:***,账号:62×××28,开户行:长沙银行浏阳古港支行。户名:***,账号:62×××12,开户行:长沙银行浏阳支行。户名:***,账号:62×××83,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古港支行)。收款人: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8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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