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锦发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印水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宁德市锦发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印水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富春综合农贸市场副食品区经营合同》无效; 二、福建省东印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宁德市锦发贸易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820元(已扣除水电费3000元); 三、驳回宁德市锦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8元,由宁德市锦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60元,福建省东印水产有限公司负担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