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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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41,350.33元及利息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