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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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浦城县荣宇蛋糕丹桂广场分店(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宏辉业商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256.85元、水费660元、电费84025.46元、水电公摊费用3393.03元,共计89335.34元,并自2019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迟延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浦城县荣宇蛋糕丹桂广场分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033.3元,反诉受理费820.2元,合计2853.5元,由浦城县荣宇蛋糕丹桂广场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