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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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46898.96元,扣除***垫付的1000元,尚需支付45898.9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垫付款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4元,减半收取47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