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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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258663.81元,扣除其支付52209.6元,再扣除***预付10000元,尚需支付196454.21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给***垫付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5.60元,减半收取3602.8元,由***负担1402.8元,***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