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1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0元,由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