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1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0元,由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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