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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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拖欠的租金258922.4元及违约金(每月违约金均以129461.2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开始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韶关市禾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韶关市禾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关于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33、35号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2日解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搬离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33、35号房屋; 四、***从2018年11月2日起向韶关市禾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至***向韶关市禾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还之日止,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场地占用费按129461.2元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场地占用费每年递增5%; 五、驳回禾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617元,由***负担27500元,韶关市禾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元。韶关市禾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7617元,由一审法院退回27500元,***应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7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17元,由***负担27617元,韶关市禾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