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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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光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皓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韶关市光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皓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宽光谱治疗仪EMC整改协议》、《深圳市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限深圳市皓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韶关市光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45525元,并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韶关市光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5元,由韶关市光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2.5元,深圳市皓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